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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06-10-18 14:21:48  作者: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精神,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的安全工作,遏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势头,经研究,定于10月中下旬由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情况。

  2.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

  3.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制定实施细则,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情况。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回头看",强化日常安全监管,以及针对生产旺季采取的安全监管措施的情况。

  5.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依法应予以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关闭落实情况。

  6. 今年以来发生的烟花爆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以及为遏制事故多发而采取的措施情况。

  二、督查方式

  1. 听取各省(区)安委会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2. 查阅有关研究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3. 深入重点产区、重点地区及企业现场检查、督导。

  4. 对部分企业的烟花爆竹药物及产品进行抽检,检测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

  三、督查地区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四、督查时间

  2006年10月18-31日,每组督查一周左右。各督查组具体时间安排由组长单位另行通知。

  五、督查组组成

  各督查组由组长单位2人(其中司局负责人1人并担任组长),成员单位1人,烟花爆竹安全专家1人组成。

  六、有关要求

  1. 督查组所到省(区)的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被督查的企业应给予高度重视,对照督查的主要内容认真准备相关汇报材料,并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2. 各督查组在每个省应检查2个以上重点市(县),每个市(县)检查2个以上企业。督查结束时,应向省(区)安委会反馈督查意见。督查结束后,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

  3. 烟花爆竹药物、产品安全抽查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安排。

  4. 各督查组于2006年11月5日前将督查报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5. 这次未派督查组督查的省(区、市),要按照督查内容自行组织督查,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11月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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