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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添加时间:2006-5-12 10:02:24  作者:  来源:

 

    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第三章 灭火器的选择

第3.0.5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烷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轻水泡沫灭火器等其它类型灭火器。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在确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七。
注:卤代烷灭火器系指卤代烷1211、1301灭火器,下同。

[说明]本条系新增条文。

1.为保护大气臭氧层,目前国际上比较统一的做法是在非必要场所限制使用卤代烷灭火器,在我国,已有部分灭火器厂停止生卤代烷灭火器,有的工厂已转产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和)轻水泡沫灭火器。这两类灭火器具有能扑救A类火灾和B类火灾的功能。与卤代烷灭火器类同,而且国内已有生产。

2.本条规定依据公安部和国家环保局公通字[1994]第94号文“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通知”及公安部消防局公消[1996]第169号文“卤代烷替代品推广应用的规定”。NFPA10-1994美国规范ISO/CD11602国际标准也作出了类同本条条文的规定。在目前联合国环境署和我国政府尚未对必要应用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做出确切定论和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则非必要场所之外的场所可按必要场所处理。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4.0.8条 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
[说明]本条系新增条文

    本规定指在限制卤代烷灭火剂不必要地向大气中排放。NFPA10-1994美国规范和ISO/CD11601国际标准亦作出类同的规定。
第4.0.9条 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回收装置来回收卤代烷灭火剂。

[说明]本条系新增条文

1.本条规定指在限制卤代烷灭火剂向大气中的泄漏。现今我国和世界发达国家均已有经国家认可的密闭或卤代烷回收装置的合格产品供应,该装置能将回收的卤代烷灭火剂密闭在封闭系统中,以尽量减少卤代烷灭火剂向大气中的泄漏。
2. NFPA10-1994美国规范及ISO/CD11601国际标准均有类同本条的规定和详细说明。
第4.0.10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

[说明]本条系新增条文

1.近三十年来,在我国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已配置使用了大量的卤代烷灭火器。对这些灭火器的处理难度较大,应依据公安部和国家环保局公通字[1994]第94号文“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通知”,采取逐步淘汰的方法。因此本条规定当该类灭火器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当其因损伤、腐蚀等而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需将其撤出配置场所,并作报废处理,但在该场所则不能再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2. NFPA10-1994美国规范及ISO/CD11601国际标准均有类同本条的规定和详细说明。
第4.0.11条 凡已确定撤换卤代烷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置重新配置其它类型灭火器。重新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第四章,第六章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计算。
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八。

[说明]本条系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指在保护大气臭氧层的同时亦能确保在防护场所仙仍具备足够的第一线灭火装备。NFPA10-1994美国规范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
注:本局部修订条文中标有黑线的部分为修订的内容

附录七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地场所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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