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新闻中心 | 安全新闻 | 环保新闻 | 健康生活 | 工具词典 | 图   片 | 人才市场 | 论   坛
 
安全法规 | 安全知识 | 应急救援 | 工伤保险 | 防护用品 | MSDS | OHSA18001
  环境法规 | 环保知识 | 清洁生产 | 循环经济 | 环境标志 | 环保产品 | ISO14001
温馨提示 >> 您的位置:首页 > 安全法规 > 标准 > 正文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GB 15599-95


添加时间:2006-5-13 8:01:27  作者:  来源: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2-12发布1996-02-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和石油产品在生产、运输、贮存、销售、使用过程中避免或减少石油设备雷电危害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设备的雷电安全保护。

2 引用标准
  GB13348-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J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

3 预防雷电危害的基本原则
 3.1 石油和石油产品应贮存在密闭性的容器内,并避免易燃或可燃性油气混合在容器周围积聚。
 3.2 易燃或可燃性油气可能泄漏或积聚的区域,应避免金属导体间产生火花放电。
 3.3 固定顶金属容器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必须装设阻火器。
 3.4 石油容器及其附属装置(如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等)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5 石油设备应采用防雷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宜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参见GB13348第4.1条)。

4 预防雷电危害的技术措施

 4.1 金属油罐

 4.1.1 当贮存易燃、可燃油品的油罐,其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防直击雷设备,如避雷针或半导体消雷器等。其中单支避雷针保护范围的确定参见附录A,其它情况下保护范围的确定详见GB50057附录四。半导体消雷器保护范围的确定参见附录B。

 4.1.2 当贮存易燃、可燃油品的油罐,其顶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按GBJ74第11.2.2条规定,可不装设防直击雷设备。但在多雷区(注),当油罐顶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仍可装设防直击雷设备。
  注:多雷区通常指年雷暴日大于40天的地区,参见附录C。

 4.13 金属油罐必须作环型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其间弧形距离不应大于30m。接地体距罐壁的距离应大于3m,当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每一接地点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1.4 浮顶金属油罐可不装设防直击雷设备,但必须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绞线将浮船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其连接点不应小于两处,连接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应大于30m。浮顶油罐的密封结构,宜采用耐油导静电材料制品。

 4.1.5 金属油罐的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人孔、透光孔等金属附件必须保持等电位连接。

 4.2 非金属油罐

 4.2.1 贮存易燃、可燃油器的非金属油罐应装设独立避雷针(网)或半导体消雷器等防直击雷设备。

 4.2.2 独立避雷针与被保护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独立的接地电阻,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小于10Ω。

 4.2.3 避雷网应用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或截面不小于24×4mm的扁钢制成,网格不宜大于6×6m;避雷网引下线不得少于2根,并沿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得大于18m,接地点不得少于两处。

 4.2.4 非金属油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油罐的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人孔、透光孔、法兰等金属附件必须严密并作接地。它们必须在防直击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内。

 4.3 人工洞石油库

 4.3.1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的金属呼吸管和金属通风管的露出洞外部分,应装设独立的避雷针,其保护范围应高出管口2m,独立避雷针距管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

 4.3.1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的金属呼吸管和金属通风管露出外部分,应装设独立的避雷针,其保护范围应高出管口2m,独立避雷针距管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

 4.3.2 进入洞内的金属管路,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埋地长度超过50m时,可不设接地装置;当其洞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50m时,应在洞外作两处接地,接地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00m,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Ω。

 4.3.3 动力、照明和通讯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引入洞内,若由架空线转换为埋地电缆引入时,由进入点至转换处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架空线与电缆的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外皮和绝缘子铁脚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6  7  




上一篇:《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下一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相关新闻:

关于本站 | 公司简介 | 广告招商 | 服务指南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6 hse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6044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