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2 对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综合误差的有效范围应在使用说明书和产品铭牌上明确说明,原则上应能满足配用起重机的全部使用工况。
5.7 设定点
5.7.1 设定点的调整应使起重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吊运额定起重量。
5.7.2 设定点的调整要考虑装置的综合误差。在任何情况下,装置的动作点不得大于110%额定起重量。
5.7.3 设定点宜调整在100%--105%额定起重量之间。
5.8 信号
5.8.1 预警信号
音响预警信号持续时间应大于等于5s,并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灯光预警信号应使用黄色,必须在司机视野范围内清晰可见。
5.8.2 报警信号
音响报警信号应与起重机环境噪音有明显区别。距发音部位1m及在司机位置测量均不应低于75dB(A)。灯光报警信号应使用红色,必须在司机视野范围内清晰可见。
5.9 显示误差
5.9.1 具有起重量或起重力矩显示功能的装置,相对于动作点的显示误差在试验室条件下不应超过±3%,装机条件下不应超过±5%。
显示误差计算方法如下:
显示误差=(显示值-实测值)/实测值×100% ................. (2)
5.9.2 装机试验确认后的显示误差及其对起重机的有效适用范围应在产品铭牌上明确说明。
5.10 动作误差
电气型装置不应超过±3%;机械型装置不应超过±5%。
动作误差与综合误差的计算方法相同。
5.11 耐振动冲击性
装置应能承受起重机工作所引起的振动和冲击,不得因振动和冲击试验影响其安全性能。
5.12 温度适应性
装置-20--+60℃的环境温度条件下应正常工作。
5.13 耐电压波动能力
使用电源的装置,在以下电压范围内应正常工作。
a. 外接电网供电:-15%--+10%额定电压;
b. 蓄电池供电:-15%--+35%额定电压。
5.14 绝缘能力
使用电源的装置,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MΩ,并应能通过规定的耐压试验。
5.15 过载能力
取力传感器应能承受配用起重机规定的最大载荷试验。
5.16 防护等级
装置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装置室内部分:IP42;
b. 装置室外部分:IP44,传感器IP65。
5.17 可靠性
装置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累积工作3000h,不得出现故障。
注:规定的使用条件是指起重机按正常条件工作,用户按制造厂规定的维护调整方法和周期对装置进行维护和调整。
5.18 疲劳强度
取力传感器在起重机中级载荷状态下的寿命不得低于5×10^3次应力循环。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室试验
6.1.1 一般规定
6.1.1.1 除6.1.6、6.1.7、6.1.8、6.1.9和6.1.13条试验外,每项试验后,均按6.1.2条检测动作误差,应符合5.10条规定。具有显示功能的装置,同时检测显示误差,应符合5.9条规定。具有预警信号的装置,同时检测预警信号,应符合5.8.1条规定。
对每个测试点均应反复试验三次。
6.1.1.2 开始试验直至6.1.13条试验结束,不得调整装置设定点。
6.1.1.3 如果没有特殊说明,试验顺序从6.1.2条至6.1.3条依次进行。蓄电池供电的装置,可不做6.1.7、6.1.8和6.1.9条试验。
6.1.2 动作误差试验
6.1.2.1 试验方法
将装置组成一个完整系统,模拟起重机工况进行试验,对应每个测试点,加载使装置动作。
6.1.2.2 测试点的选择
对额定起重量不变的起重机,测试点为装置设定点。
对额定起重量不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测试点为最大工作幅度点。
对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测试点应不少于起重机特性表(曲线)范围内所对应的五个点,并应尽可能包括最大、中间和最小三个点。
6.1.3 振动试验
振动试验过程中,装置为非通电状态。
6.1.3.1 按表1规定条件进行试验。
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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