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实测工作幅度在起重特性表上不能直接查到相应额定起重量,应按起重机制造厂提供的计算方法和其他规定的方法计算出额定起重量(以下同)。
c. 对应每个测试点的工作幅度,吊起重物后停止起升,逐渐加载使装置动作,实测起重量。实测工作幅度后,在起重特性表上查出对应的额定起重量。
6.2.3.2 注意事项
每次测试中,应监视所加试验重物的总重量,如果超过了起重机当时状态所对应额定起重量的110%时,无论装置动作与否,必须立即停止该次试验。
6.2.4 最大起载防护能力
任选起重机一种状态,缓慢起吊110%额定起重量,装置应能执行4.1条规定功能。
6.3 疲劳强度试验
试验在疲劳机上进行,试验次数按5.18条规定。试验载荷取起重机中级载荷状态下的载荷谱,加载频率为10--30Hz。试验后装置不得损坏并可调整,检测动作误差应符合5.10条规定。
6.4 工业性运行试验
试验条件应符合配用起重机的正常使用条件,装置连续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00h。在试验中期和后期按6.2.3条检测综合误差,测试点按6.1.2.2条规定选择。
工业性运行试验应有试验报告,并应包括装置累积工作时间、起重机典型工况条件、环境参数、综合误差、故障、维修及设计、工艺、制造、安装等各方面改进措施。
7 检验规则
7.1 例行检验
7.1.1 以下情况应做例行检验:
a. 产品定型;
b. 对产品性能有异议;
c. 定型产品每二年一次。
7.1.2 例行检验内容规定如下:
a. 电气型装置应包括6.1和6.2条全部内容;
b. 机械型装置按具体结构确定并应包括6.2条全部内容。
7.1.3 试验样机从出厂试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少于三台。
7.1.4 试验室每项试验不应少于二台样机。对不合格项目允许改进,改进后全部样机均应通过该项试验。
7.1.5 装机试验至少取一台样机,试验项目应全部合格。在进行综合误差试验时,测试点按6.1.2.2条选择。
7.2 定型检验
定型检验包括产品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工业性运行试验和企业考核。
7.2.1 以下情况应做定型检验:
a. 产品定型生产前;
b. 产品型式、结构、材料、功能等有较大变动。
7.2.2 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7.2.2.1 资料审查
制造厂应提供必要的资料(产品标准、设计计算书、图纸、使用说明书等)送审。
7.2.2.2 例行检验
按7.1.2条规定进行。
7.2.2.3 疲劳强度试验
按6.3条规定进行。
7.2.3 工业性运行试验
按6.4条规定进行。
7.2.4 企业考核
考核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7.3 安装调试检验
7.3.1 以下情况应做安装调试检验:
a. 装置初次安装于起重机上时;
b. 起重机经过拆装或转移工作场地后重新安装使用时;
c. 装置经过拆装、重新使用时;
d. 对装置工作性能有怀疑时。
7.3.2 调试方法和程度按制造厂规定,调试内容应包括设定点的标定。设定点标定后,按6.2.3条检验装置综合误差,对于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测试点应不少于二点。按6.2.4条检验装置最大超载防护能力。
安装调试过程中,用户主管安全和设备的负责人员应在场。检测数据必须经现场二人以上核对无误,并记入安装调试报告,装入起重机档案。
安装调试后,对装置设定点调节部分应加封记,严禁非主管人员调动。
7.4 定期安全性能检验
按起重机安全检验周期进行。
检验项目应包括6.2.2、6.2.3及6.2.4条内容。
对于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综合误差测试点应不少于二点。
7.5 出厂检验
每台装置出厂前必须通过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6.1.2、6.1.8、6.1.9及6.1.12条内容。
8 安全管理办法
装置安全检验、监察、管理由劳动部及其指定单位负责进行。
8.1 对制造单位、自制装置的要求
8.1.1 制造单位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执行国家及劳动部有关安全检验、监察、管理规定,保证产品安全技术性能达到本标准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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