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 制造单位应建立售后服务制度,产品调整期不得低于3个月,保修期从发货日计算不得低于18个月。 8.1.3 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下列随机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c. 出厂检验报告; d. 定型检验合格证明。 8.1.4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主要性能参数; b. 工作原理框图; c. 安装调整方法和程序; d. 使用维修说明、检查方法、调整周期; e. 常见故障检修、保修及其售后服务措施。 8.1.5 每台装置出厂必须附有不易污损脱落的铭牌,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装置名称型号; b. 功能型式(如自动、综合); c. 配用起重机类型; d. 综合误差及有效范围; e. 定型检验合格标记; f. 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出厂编号; g. 具有显示功能的装置其显示误差及有效范围。 8.1.6 自制装置的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并通过资料审查和安装调试检验。 8.2 对用户的要求 8.2.1 起重机作业必须制订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其中应包括防止斜吊、风载荷等危险因素的规定。 8.2.2 用户必须选购定型检验合格的产品。 8.2.3 使用外接电源的装置,电源线应单独接至起重机主电源,保证装置供电与起重机供电的同步性,装置各条导电线不得接入其他电气设备。 8.2.4 用户应按7.3条规定对装置进行正确的安装调试,按制造单位规定的检查调整周期和维护保养方法对装置进行检查调整及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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