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局1994-02-21发布1985-01-01实施
本标准以外壳防护能力为基础,规定了最高电压不超过69kV(如有需要,经供需双方协议,额定电压可不超过72.5kV),借助外壳防护的电气设备的外壳的分类分级系统,同时规定了考核各种等级外壳防护性能的型式试验方法。
本标准中的分类系统所包括的防护形式有:
a. 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外壳内部的带电部分和触及运动部件(光滑的旋转轴和类似部件除外),防止固体导物进入外壳内部。
b. 防止水进入外壳内部达到有害程度。
本标准仅考虑在各个方面均符合设计规定的外壳。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外壳的材料和工艺应能保证达到本标准的要求。纯粹为人身安全而设置在外壳外部的栏栅等防护措施不算作外壳的一部分。
外壳外部的运动部件如风扇等的防护由有关专业的相应标准规定。
本标准不规定有关机械损坏,易爆、腐蚀性气体或潮湿(例如由凝露所引起的),霉菌,虫害等条件下的防护等级。
本标准等效采用IEC529(1976年第一版)《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包括1978年的第一次修改和1983年的第二次修改。
1 代号(分类分级系统)
表示防护等级的代号通常由特征字母IP和二个特征数字组成。第一位数字指引言a项中所述防护等级,第二位数字指引言b项中所述防护等级。特征数字的含义分别见表1和表2。
采用说明:
对引言部分内容作了编辑性修改,将某些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删去,而放在编制说明中。
采用时的差异:
IEC529-76规定“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72.5kV……的电气设备……””,我国无此电压等级,与之最接近的是69kV,故本标准规定“适用于最高电压不超过69kV(如有需要,经供需双方协议,额定电压可不超过72.5kV)……的电气设备……”。
表1 第一位特征数字所代表的防护等级
━━┯━━━━━━━━━━━━━━━━━━━━━━━━━━━━━━━━┯━━━━━
第一│ 防 护 等 级 │试验
位特├──────┬─────────────────────────┤方法
征数│简短说明 │ 含 义 │参看
字 │ │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