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局1985-02-09发布1985-10-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旋转电机外壳的防护分级。
本标准规定了电机外壳对以下两种防护的各个等级的含义、标志方法和试验考核要求:
第一种防护: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壳内带电部分和触及壳内转动部件(光滑的旋转轴和类似部件除外),以及防止固体异物进入电机。
第二种防护:防止由于电机进水而引起的有害影响。
本标准仅考虑在各个方面均符合设计规定的外壳,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外壳的材料和加工工艺应能保证其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仅为人身安全而设置在外壳周围的栏栅应不算作外壳的一部分。
本标准不规定电机防止机械损害或潮湿(由凝露所引起的)、腐蚀性气体、霉菌、虫害等条件下的防护等级;也不规定电机在爆炸气体环境中运行的防护等级。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EC 34—5,与国际标准I E C 34—5小的技术差导是删去“电机常用的防护等级”条款及其附录A,并对试验规定为型式试验增加了补充规定。
1 代号
表示防护等级的代号由表征字母“IP”及附加在后的两个表征数字组成。第一位数字表示第一种防护的各个等级,第二位数字则表示第二种防护的各个等级。数字的含义见表1。
表 1 第一位表征数字表示的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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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表│ 防 护 等 级 │
├──────┬───────────────────┤ 试验条件
征数字 │简 述 │ 含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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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无防护电机 │ 无专门防护 │不作试验,但
│ │ │应符合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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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护大于50m│能防止大面积的人体(如手)偶然或意外地触│ 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