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2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
第3.2.3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
宜低于50Lx。
第3.2.4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3.2.5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3.2.6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3.2.7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
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
第3.2.8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维护系数值
表3.2.8
| 环境污染特征 |
类 别 |
照明器擦洗次数(次燉年) |
维护系数 |
| 清 洁 |
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 |
2 |
0.8 |
| 一 般 |
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 |
2 |
0.7 |
| 污染严重 |
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 |
3 |
0.6 |
| 室 外 |
道路和广场 |
2 |
0.7 |
第四章 光源
第4.0.1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4.0.2条 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
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4.0.3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4.0.4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
用其它光源。
第4.0.5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表4.0.5
| 混光光源 |
光通量比 (%) |
一般显色指数 (Ra) |
色彩辨别效果 |
DDG+NGX DDG+NG |
40~60 60~80 |
≥80 |
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 |
KNG+NG DDG+NG KNG+NGX GGY+NGX ZJD+NGX |
50~80 30~60 40~60 30~40 40~60 |
60~70 60~80 70~80 60~70 70~80 |
除部分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 |
GGY+NG KNG+NG GGY+NGX ZJD+NG |
40~60 30~50 40~60 30~40 |
40~0 40~60 40~60 40~50 |
除个别颜色为“可以”外,其它颜色为“中等” |
注:①GGY——荧光高压汞灯;DDG——镝灯;KNG——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X——中显色性高压钠灯;ZJ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
②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
③辨别效果顺序:良好—中等—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