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称: 车间空气中活性炭粉尘卫生标准 GB 10333-89 UDC 628.511:661.183.2
标准编号: GB 10333-89 UDC 628.511:661.183.2
标准正文:
Hygienic standard for active carbon dust in the air of workplace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9-02-27批准, 1989-09-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活性炭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及其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活性炭的各类企业。
1 卫生要求
车间空气中活性炭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为10mg/m3。
2 监测检验方法
车间空气中活性炭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按GB 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执行。
3 监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