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成氨工业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添加时间:2006-6-21 9:12:25 作者: 来源:
环函[1999]266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合成氨工业氨氮执行标准的请示》(闽环保[1999]科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中二级标准值主要是根据两水闭路循环、尿素解析液高压水解回收等清洁生产技术而制订的,一般企业排放应执行二级标准。
Ⅲ类水域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应严格控制废水排放入,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放口应依法整治,达标排放。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站 | 公司简介 | 广告招商 | 服务指南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Copyright ©2006 hse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粤ICP备06044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