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新闻中心 | 安全新闻 | 环保新闻 | 健康生活 | 工具词典 | 图   片 | 人才市场 | 论   坛
 
安全法规 | 安全知识 | 应急救援 | 工伤保险 | 防护用品 | MSDS | OHSA18001
  环境法规 | 环保知识 | 清洁生产 | 循环经济 | 环境标志 | 环保产品 | ISO14001
温馨提示 >> 您的位置:首页 > 安全法规 > 地方法律 > 正文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添加时间:2006-5-12 11:26:08  作者:  来源: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颁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颁布日期】19940126
【实施日期】19940301
【正    文】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

    三、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四、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五、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七、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八、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九、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二、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

    三、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五、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谎报火警的;

    七、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八、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

    九、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违反本条第八、九项的,可并处停止生产、维修和收缴其产品及非法所得。

    第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火险隐患严重的单位,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直至火险隐患消除。拒绝停业整改的,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实施治安拘留。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应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并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对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而引起火灾的单位,处以火灾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1—5%的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处3万元罚款,每伤1人加处3000—5000元罚款。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上一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下一篇: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

相关新闻:

关于本站 | 公司简介 | 广告招商 | 服务指南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6 hse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6044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