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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


添加时间:2006-5-6 13:08:53  作者:  来源:

 

[发文文号]
[标题]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
[标注]
[章节]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第二条所列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从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及组织管理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监察,劳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从预防医学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卫生工作实行监察。
[章节]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其职权

    第四条 省、市、县(区)劳动局设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和劳动保护监察员,乡镇、街道劳动管理机构设劳动保护监察员,按前条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具体行使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权。
    省、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院(所)、卫生防疫站为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劳动卫生监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设劳动卫生监察员,按前条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具体行使劳动卫生监察职权。

    第五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应从熟悉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相当职称)及从事劳动工作五年以上的劳动保护管理干部中选任。
    劳动卫生监察员应从熟悉劳动卫生的主任医师、主管医师、医师(或相当职称)及从事劳动卫生工作五年以上的劳动卫生管理干部中选任。

    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劳动卫生监察员分别由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监察机构提名,报省劳动局、省卫生厅审批后,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发给《广东省劳动保护监察员证》、《广东省劳动卫生监察员证》

    第七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条例》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定,并监督企事业单位实施;
    (二)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制定、实施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
    (三)监督企事业单位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
    (四)负责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潜、改造,下同)、扩建以及引进生产工艺设备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鉴定和竣工验收,组织、参与劳动保护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
    (五)对特种劳动生产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技术鉴定,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对没有《生产许可证》而进行生产、没有《产品合格证》而进行经销和使用的予以处理;
    (六)根据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定期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监察和监测,符合标准的,每年监测一次,超过标准的,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
    (七)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厂长(经理)、劳动保护管理干部进行培训、考核,并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八)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参与和监督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 劳动卫生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条例》和国家有关劳动卫生和防治职业病法规、规定,并监督企事业单位实施;
    (二)负责对企事业单位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劳动卫生监察工作。对产生粉尘、毒物和存在噪声、高温、电磁辐射等劳动场所,每年监测一次,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引进生产工艺设备工程项目进行卫生学设计审查、鉴定和竣工验收;组织、参与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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