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新闻中心 | 安全新闻 | 环保新闻 | 健康生活 | 工具词典 | 图   片 | 人才市场 | 论   坛
 
安全法规 | 安全知识 | 应急救援 | 工伤保险 | 防护用品 | MSDS | OHSA18001
  环境法规 | 环保知识 | 清洁生产 | 循环经济 | 环境标志 | 环保产品 | ISO14001
温馨提示 >> 您的位置:首页 > 安全法规 > 地方法律 > 正文


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


添加时间:2006-6-12 12:58:25  作者:  来源: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46号
 

  你局《关于水上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06]305号)、《关于部分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06]306号)、《关于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06]307号)和《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06]3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范围界定问题的函》(安监总厅函字[2005]173号),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的物品,目前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范围。因此,对于只储存和经营闪点高于60℃的柴油和燃料油的水上加油站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畴。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执行。2005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或2006年3月31日前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的要求予以关闭。

  三、对2006年4月1日后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的经营单位,要按照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严格执行“三同时”。

  四、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汽车加气站的设立需经所在地职能部门审批。汽车加气站的设立审批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凭证)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六年六月八日




上一篇: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下一篇:关于你局调整危险化学品加油站经营许可证发放有关工作事项问题的函

相关新闻:

关于本站 | 公司简介 | 广告招商 | 服务指南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6 hse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6044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