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31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三年四月三日
(2003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为保护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在崇明东滩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农林局(以下简称市农林局)会同崇明县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市农林局所属的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处),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原则)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以保护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为宗旨,实行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动态保护,并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保护区规划)
市农林局应当根据鸟类资源、自然环境状况和保护的需要,会同崇明县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规划部门平衡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