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北京环境,防止违法建设,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及政策制定本名录。
一、禁止新建严重污染环境的电镀;铸造;印染;化学制浆造纸;化学农药制造;黑色及有色冶金;水泥制造;石灰制造;玻璃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炼铁,球团及烧结,炼钢,钢铁联合加工,铁合金冶炼,焦化;火力发电(燃烧天然气除外)等项目。
二、居民楼内禁止新设干洗、餐饮、娱乐、汽修等可能产生噪声、异味扰民的经营项目。城市地下水源防护区内禁止新建油库、加油站;液体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仓库;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六环路以内禁止新建除高尔夫球场。除规划化工基地和燕化地区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石油加工和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加工项目。规划市区和郊区(县)城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煤(含重油)设备。
三、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京密引水渠一级保护区内及城区河道规划绿化隔离带内,禁止建设所有项目。
四、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旅游,禁止修建建筑物和设施。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及其周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设施。国道、市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不得建设开采矿石或从事选矿等破坏环境的企业。
五、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和淘汰的工艺及项目:见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及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名录的通知。
六、国家明令关停的"十五小"项目及其它项目:见关于禁止和限制支持的乡镇工业污染控制的重点企业名录。
七、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内,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企业。
八、上述保护区及限建区的范围:
密云水库、怀柔水库一、二级保护区,京密引水渠一级保护区范围见《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护区范围见《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范围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名录。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北京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