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03〕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以下简称“一次性医疗废弃物”)临时处置的卫生管理,防止医源性感染、血源性感染、致病性微生物扩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做好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和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的领导。在本市医疗废弃物安全集中处置设施投入使用前,积极做好本市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消毒毁形、收集、贮存、运送、焚烧处置全过程的有关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管,使本市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处置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内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毁形、消毒、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必须由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集处置,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处置。
(三)本意见所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血)器、注射针、静脉输液针、塑料血袋、采血针、口腔器械、扩阴器、营养袋、引流袋、塑料盐水瓶、换药碗(杯)、漱口杯等医疗用品(详见卫生部制定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二、一次性医疗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管理
(一)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将其作为医院感染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和措施落实;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责任人,专门负责本单位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内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领取使用和使用后的消毒、毁形、收集、转运、贮存等环节的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搞好各环节之间的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
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接受卫生监督机构对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管理的监督指导,指派人员参加卫生监督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和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管理的专业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务人员特别是一次性医疗废弃物毁形、消毒、收集、转运、贮存等工作人员的教育和有关知识的培训。
(二)按照程序、进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科室或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