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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意见的通知


添加时间:2006-4-25 15:48:36  作者:  来源:

 

  1.可以当场毁形的,予以当场毁形。毁形器材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2.立即将已当场毁形和不能当场毁形及没有能力毁形的锐器等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分别置入盛有消毒液的容器中进行消毒。消毒方法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的规定进行。
  3.将消毒后的上述三类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分别收集于抗撕裂的黄色聚乙烯包装袋中,并置于固定的暂存点暂存,由单位指定的专人前来收集。
  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专用的转运工具和置放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密闭转运容器(箱),指定专人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时间、路线,将各部门或科室收集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转运到单位内的指定暂存地点。转运工具和容器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地点对不能当场毁形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进行集中毁形。
  6.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贮存设施、设备。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设施。贮存设施、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消毒和清洁。
  7.区、县卫生部门应当在辖区内指定1-2个一次性医疗废弃物集中暂存地点,供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贮存一次性医疗废弃物。
  上述医疗卫生机构在将单位内部收集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转运到集中暂存地点时,必须使用加盖并有警示标志的专用容器置放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并保证转运过程中不泄漏、散逸或破损。转运后的车辆和容器必须及时消毒。
  8.医疗卫生机构在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服务时,其医务人员必须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就地按本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三、一次性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
  (一)严格管理,做好交接工作
  1.一次性医疗废弃物集中收集运送单位应当按时到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区、县卫生部门指定的一次性医疗废弃物集中暂存地点清运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并做好一次性医疗废弃物交接联单签收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包装袋数、重量、交接时间、双方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运送车辆应当标有明显的专用医疗废弃物收集标识,并达到防渗漏、防遗撒的卫生要求。
  2.负责一次性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的车辆在运送途中发现有渗漏和遗撒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继续渗漏和遗撒,并清除遗撒的废弃物,必要时对渗漏和遗撒所涉及的地面进行消毒。
  负责运送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必须在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场所内进行消毒和清洗。
  3.医疗卫生机构在将一次性医疗废弃物转移给集中处置单位时,必须建立签收制度,记录重量和转移时间。在每批转运处理前,应填报一次性医疗用品交接联单一式5联(联单式样由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统一制订),经转运单位签收后,第1联交医疗卫生机构留存,第2-5联经处理单位签收后,第2联交转运单位,第3联、第5联由处理单位分别上报卫生和环保部门。第4联由处理单位自己留存。
  (二)预防疾病传播,做好环保工作
  1.负责一次性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场所应当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废弃物贮存、处置设施,防范废弃物流失,防止空气、水、周围环境污染和虫害侵入。
  2.集中处置场所地面应当平整,便于清扫消毒,墙面、顶面材料应当使用防潮、不起尘材料;焚烧场所应当增加局部排风设施及有效的捕尘装置。
  3.集中处置场所应当按废弃物处置工艺设置医疗废弃物接受区、废弃物贮存区、消毒处置区、容器车辆消毒区、车辆清洗区、更衣室等工作区域,并合理布局,防止交叉污染。
  4.负责一次性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在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焚烧处置过程中,应当做到自动化、管道化、密闭化操作。焚烧设施必须具有尾气净化系统、灰渣收集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置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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