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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添加时间:2006-5-1 9:29:44  作者:  来源:

 

印发《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穗府[2004]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安监局联系。

                                                                                                                                     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4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为市人民政府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四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 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危险化学品事故,该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共分为3级:
  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第五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立即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二)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
  (三) 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
  (四)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相关工作;
  (五)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六) 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七)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第六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市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第七条 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要建立严格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保证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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