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经贸环资〔2006〕467号
各市、县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委九届七次全会提出“加快建设绿色广东,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现就做好2006年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原则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精神,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我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申报工作,采取公开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完善评审制度。在地区相对平衡基础上,加大对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扶持力度。
二、申报对象和项目范围
申报对象:本省各级政府机构、在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是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政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项目范围:
(一)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政策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政策研究;
(三)能效评价指标体系、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四)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应用技术研究与推广;
(五)能源利用监测(察)能力建设;
(六)省循环经济试点以及清洁生产工作的推进项目;
(七)其他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补助的支出。
三、申报程序
(一)地方项目: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经贸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经贸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查后直接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并抄送地级以上市经贸局、财政局备案;地级以上市(包括市属区)项目由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查汇总后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二)省有关单位所属项目:直接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四、申报要求
各申报单位按《2006年广东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项目申请表》(附件)的要求填写,按程序上报。每个县(市)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家,每个地级以上市(包括市属区)原则上不超过2家。
各市、县经贸局和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申报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本次申报工作的截止时间是:2006年8月5日。
联系人:省经贸委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景修元
电话: 020-83135865 传真:020-83133335
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林晓红
电话: 020-83170255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