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良种畜登记规则》添加时间:2006-6-24 9:37:19 作者: 来源: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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