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2006〕40号)
本规定适用于对全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城市)和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管理工作。
第一条 正式申请
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现状,“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和计划等。
第二条 制定规划
申请“创模”城市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科研单位技术支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共同编制“创模”规划。经国家环保总局或委托的所在省、自治区环保局(厅)组织评审,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实施。同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第三条 组织实施
“创模”城市依据“创模”规划组织实施“创模”工作。重过程、重特点、重难点,求务实、求扎实、求真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真抓实干,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及时解决,切实达到“创模”指标各项要求。“创模”城市要定期向环保总局报送“创模”动态信息。
严禁在“创模”技术档案上弄虚作假,为应付检查编造数据、更改原始数据或采取临时措施隐瞒事实真相,制造假象,影响“创模”工作的真实性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省级推荐
“创模”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环保局(厅)应加强对“创模”城市的工作指导和检查,积极支持和推进“创模”城市的工作,对“创模”城市“创模”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指导,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核,经初审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后,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创模”城市政府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条 技术评估
在省(自治区)环保局(厅)推荐的基础上,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创模”城市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成“创模”工作技术评估组对申请“创模”的城市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工作由评估组组长负责,采取现场核查、档案核查及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组组长及成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确定。
技术评估组在完成技术评估任务后,应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技术评估报告。技术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模”城市概况和主要环境状况;“创模”城市的工作特色和重点环境问题;“创模”各项指标技术核查情况;对“创模”工作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评估结论等。技术评估报告是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创模”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验收
国家环保总局对通过技术评估的“创模”城市,适时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听取城市政府工作汇报和专题报告,包括图像资料;
(二)对考核各项指标有关工作内容进行现场抽查。涵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市容市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质量状况、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环境监测、工业企业污染防治以及技术评估中提出重点整改的内容等;
(三)抽查“创模”工作的技术报告、档案资料、原始记录,污染举报处理情况等;
(四)进行环境满意率的公众问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该城市城区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一,调查对象包括工矿企业、商业网点、窗口单位、机关院校、居民小区等类型,由考核组任意抽取;
(五)考核组向政府反馈考核验收意见。
第七条 通告公示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国家环保总局将在总局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地方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
国家环保总局将公示期间收到的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转交省(自治区)环保局(厅)查实。省(自治区)环保局(厅)将查处意见反馈国家环保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