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照《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
第三条 各统筹地区按《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比例安排使用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即:
(一)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安排使用。
(二)工伤预防费在保证储备金足额留存和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百分之五的比例安排使用。
(三)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安排使用。
第四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分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开支、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 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五条 工伤取证费占本项目40%。使用范围为:
(1)工伤事故认定的调查、取证费用,包括交通、通讯以及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所需费用;
(2)调查、取证的基本保障设备购置及使用维修费用(包括照相设备、摄像设备、录音设备、数据存储设备、手提电脑、交通费用等);
(3)工伤认定案例分析所需费用。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占本项目60%。使用范围为:
(1)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的鉴定费用;
(2)工伤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和重新鉴定费用;
(3)聘请专家鉴定的有关费用;
(4)劳动能力鉴定案例分析所需费用。
第三章 工伤预防费
第七条 安全生产奖励费,占本项目70%。主要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的参保单位。
第八条 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培训经费,占本项目30%。使用范围为:
(1)工伤保险宣传费用,包括举办工伤保险媒体宣传活动、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咨询活动、制作工伤保险公益广告和标识、印刷工伤保险宣传教育资料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