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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添加时间:2006-10-16 20:41:10  作者:  来源:

 

      (2)工伤保险教育培训费用,包括举办工伤保险教育培训活动和企业工伤保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活动等费用;
      (3)邀请专家开展工伤保险项目研究、专题调研和咨询指导活动等费用。

      第四章 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

      第九条 医疗康复费占本项目90%,使用对象为本统筹地区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使用范围为:
      (1)康复治疗费用(包括用于康复人员的交通、通讯费用);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的工伤康复业务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十条 职业康复费占本项目10%,使用对象为本统筹地区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使用范围为:
      (1)职业技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康复费用;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康复业务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五章 部门职责与经费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的职能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的项目和使用比例,根据本年度的开支情况,于每年九月编制下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由其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发生支出时据实列支,不能突破预算。

      第十二条 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培训经费,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用款支出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生支出时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费,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办法,根据奖励办法对参保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支出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生支出时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支出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的"其他工伤待遇支出"直接列支反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预防费和康复费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1]252号)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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