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工伤者及其遗属在工作中遭到伤、残、亡时,政府和国家给予他们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等措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在于通过对工伤者的医疗、康复等项服务,保障他们或其亲属因伤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得到经济补偿的制度,帮助他们补偿或恢复自身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以便重返工作岗位或给其遗属精神上、经济上的慰藉。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化发展的产物,它的补偿措施最早是包含在民法有关赔偿的内容之中,也就是说,出现了工伤,职工应该得到多少补偿,必须通过民事程序,即上法院打官司,由法官确定是否应得到补偿,应得到多少补偿等等。由于机械化大生产的出现,出现工伤的情况越来越多,全部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出现了许多问题,首先是举证困难的问题,其次是解决的时间过长的问题,等等,这时工伤补偿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补偿制度。早在1844年,德国政府制定出世界上第一部独立的工伤保险法规,这就是德国工伤保险法,专门对工伤造成的残疾或死亡进行适当补偿。此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很快形成全社会的发展趋势,据统计,到1993年,世界上已有15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占世界国家和地区的92%。
一百五十年来,工伤保险制度和其它社会保险制度一样,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最为突出的变化是工伤保险制度从单一的补偿制度逐渐发展成今天以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新型的工伤制度,而且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把工伤预防作为首要的任务,这一点已得到世界大多数专家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