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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无责任补偿”原则?


添加时间:2006-5-17 8:48:04  作者:  来源: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或称“无过错(失)补偿”的原则,只要认定为工作中的意外伤害,无论事故责任是出于本人过失(须排除故意自伤、自杀和违法犯罪行为),还是出于同事或雇主,都要对受伤害者给予经济补偿。但对非生产性伤害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不适用此原则。也就是说,规定排除工伤的政策与“无责任补偿原则”不相冲突。国际劳工公约规定“严重失职行为”排除在工伤之外,因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伤害自己的行为,并不是职业行为和生产工作中的意外事故,“无责任补偿原则”只适用于生产工作中的意外伤害或不可抗力的事故。制定工伤认定政策时,我们把生产工作过程中故意伤害行为列举出来,明确规定不算工伤,十分有利于教育防范,如果相应的管理措施跟上去,定能加强职业安全和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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