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语言治疗:开展常见言语交流障碍评定与治疗。
(六)心理治疗:开展心理疏导、行为治疗,认知治疗等。
(七)康复支具室:能进行假肢、矫形器处方及训练、临床常用低温矫形器制作装配等。
五、应有规范的业务管理机制
(一)医院领导要有人分管工伤康复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工伤康复服务的检查和监督,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工伤保险和工伤康复政策培训。
(二)应制定有关工伤康复医疗服务制度,主要包括工伤职工住院、用药管理制度,特殊治疗、转诊和转院审批制度,举报和投诉制度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住院标准,避免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职工收入院,或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职工。
(三)建立工伤康复住院收费明细记录,实行一日清单制,并建立报表制度;使用规定格式的工伤医疗专用处方签,门诊处方保存1年。
(四)建立完善的康复医疗业务规范,包括康复技术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康复医疗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工作流程、常见神经、骨科、烧伤康复诊疗常规。
(五)建立工伤康复医疗业务、信息资料档案库,保存完整。
(六)定期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提供本院工伤康复业务动态数据。
六、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资格评审与认定
(一)基本条件:
二级甲等资质以上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与规模、人员配备完全达到本标准要求,综合评分≥90分。
(二)资格评审:
1. 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资格评审工作。
2. 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申请后,应委托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标准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评审。
3. 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和建议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资格认定和审查:
1. 社保经办机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经确认符合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的,发给《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资格证书》。
2. 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获得《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资格证书》的医疗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书”,实行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约定和协议管理。并将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二年,二年后可视情况变更或续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