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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添加时间:2006-4-12 11:18:39  作者:  来源:

 

  注:本条在第1-98号公约中原规定,公约生效后每十年理事会提出一次报告。根据1961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第116号),该款已由本条替代。
  第29条 公约的修订生效
  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
  (a)如新修订公约生效或当其生效之时,会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需按照上一条的规定,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
  (b)自新修订的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收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注:本条未出现在第1-26号公约中。在第27-33号公约中,不含“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的字样。
  第30条 正式文本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
  注:在第1-67号公约中,本条规定写作“本公约的法文本和英文本均为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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