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分类和有关措施
第六条 分类制度
1 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对所有化学品按其固有的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危险特性,进行评价分类,以确定该化学品是否为危险品。
2 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品的混和物,危害特性依据其组分的固有危险来确定。
3 有关运输问题,分类制度和标准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
4 分类制度及其实施应逐步推广。
第七条 标签和标识
1 所有化学品应进行标识,以便于对它们区分。
2 各类危险化学品应以为工人易于理解的方式加贴标签,以提供其类别、危害性和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
3 (1)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本条 第1和第2款提出对化学品进行标识或加标签的要求。
(2)有关运输问题,所制订的要求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
第八条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1 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详细表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方法。
2 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应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编制的标准。
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一致。
第九条 供货人的责任
1 化学品供货人,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或批发商,均应保证:
(a)根据第六条 或下列第3款,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在充分了解其特性并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进行危险性分类和危险性评估;
(b)根据第七条 第1款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进行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c)根据第七条 第2款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加贴标签;
(d)根据第八条 第3款为生产和经销的危险化学品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并提供给雇主。
2 危险化学品的供货人应保证,一旦有了新的安全卫生资料,应根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修订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并及时提供给用户。
3 提供还未分类(根据第六条 )的化学品的供货人,应查询现有资料,依据其特性对该化学品识别、评价,以确定是否为危险化学品。
第四部分 雇主的责任
第十条 识别
1 雇主应保证按第七条 的要求对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化学品进行标识并加标签,按第八条 要求,向工人及其代表人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2 雇主在收到未进行标识和加贴标签(按第七条 规定)或未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按第八条 规定)的化学品时,应及时从供货处索取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所需资料之前,不得使用该化学品。
3 雇主应保证所使用的化学品都是根据第六条 进行了分类、或根据第九条 第3款进行了鉴别和评价、根据第七条 的要求加贴了标签或作了标识的化学品,同时在使用之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 雇主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对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编制一个使用须知,以供有关的工人和代表随时查阅。
第十一条 化学品的转移
当化学品被移置到别的容器或设备中时,雇主应保证以某种方式标明该化学品,以使工人了解其特性、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接触
雇主应:
(a)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为控制和评价作业环境的危害而制订的接触限值或接触标准;
(b)评价工人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程度;
(c)根据主管当局制订的有关规定,出于对工人安全和健康的需要,对工人接触的危险性化学品进行监测并记录;
(d)确保工作环境和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监测记录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期限加以保存,以供工人及其代表人查阅。
第十三条 操作控制
1 雇主应对作业场所所使用的化学品所造成的危险进行评价,并通过适当的方法,避免工人遭受危害。如通过下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