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补充1990年化学制品公约的建议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0年化学制品建议书。
一、总 则
1.本建议书各项规定应结合1990年化学制品公约(以下称“公约”)各项规定予以实施。
2.应就为使本建议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揩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3.主管当局应列明因安全和健康原因不得使用特定化学制品或只能在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此种化学制品的工人类别。
4.本建议书各项规定还应适用于得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列明的自营人员。
5.根据公约第一条第2款(b)和第十八条,主管当局规定的保护机密资料的特殊规定应:
(a)将机密资料限于向与工人安全和健康问题有关的人员透露;
(b)保证获得机密资料的人员同意仅将其用于安全和健康方面的需要,及在其他情况下予以保密;
(c)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对有关资料立即予以解密;
(d)制订程序以及时考虑保密要求以及在就解密达成协议情况下撤出有关资料的需要是否适当。
二、分类和有关措施
分 类
6.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制订的化学制品分类标准应以化学制品的特性为基础,其中包括:
(a)有毒成份,包括对人身体所有部分的急性或慢性健康影响;
(b)化学或物理特征,包括易燃、易爆、易氧化和危险性反应特性;
(c)腐蚀性和刺激性;
(d)致过敏和敏感作用;
(e)致癌作用;
(f)畸形和畸变作用;
(g)对生殖系统的影响。
7.(1)如属合理可行,主管当局应编制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制品成份和化合物及其相关危害性资料的综合目录,并定期予以更新。
(2)对未纳入综合目录的化学制品成份和化合物,除准予例外者外,应要求制遣者或进口者在用于工作之前以符合公约第一条第2款(b)规定的保护机密资料的方式向主管当局提供补充该目录所需要的资料。
标签和标志
8.(1)根据公约第七条规定的对化学制品加贴标签和加以标志的要求。应使处理或使用化学制品的人员在按收和使用化学制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制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家和国际制度,应包括;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适宜包括:
商品名称;
化学制品成份;
供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
有害标志;
与使用化学制品有关的特殊危险的性质;
全全预防措施;
批号识别;
关于提供其他资料的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可由雇主处获得的说明;
根据主管当局规定的制度进行的分类;
(b)标签的清晰度、耐久性和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