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因物理性能或化学反应造成的失火、爆炸或其他事故引起伤害的危险;
(d)通过下列方法采取的预防措施;
选择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化学制品;
选择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工艺、技术和装置;
使用和适当保有工程控制措施;
采用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做法;
采用适当的个人卫生措施,提供适当的卫生设施;
在证实上述措施不足以消除此种危险的情况下,提供、保有和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服装,并对工人免费;
使用标记和通知;
对紧急情况做好适当准备。
14.主管当局应保证制订有害化学制品贮存的安全标准,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a.贮存中的化学制品的相容性和分隔性;
b.将予贮存的化学制品的特性和数量;
c.仓库的安全、位置和通道;
d.贮存容器的构造、性质和完好性;
e.贮存容器的装卸;
f.加贴标签和重贴标签的要求;
g.对事故性排放、起火、爆炸和化学反应的预防措施;
h.温度、湿度和通风;
i.发生外溢时的预防揩施和程序;
j.紧急情况下的程序;
k.贮存中的化学制品可能的物理和化学变化。
15.主管当局应保证为参与有害化学制品运输的工人安全制订符合国家和国际运输条例的标准,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a.交付运输的化学制品的特性和数量;
b.运输中使用的包装和容器,包括管线的性质、完好性和保护;
c.用于运输的车辆的规范;
d.行走路线;
e.运输工人的培训和资格;
f.加贴标签的要求;
g.装卸;
h.发生外溢时的程序。
16.(1)主管当局应保证为制订处置和处理有害化学制品和有害废弃产品应遵循的程序而建立符合有害废弃物处理国家和国际条例的标准,以保证工人安全。
(2)这些标准应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a.认别废弃产品的方法;
b.受污染容器的处理;
c.废品容器的识别、制造、性质、完好性和保护;
d.对工作环境的影响;
e.处置场地的划分;
f.人员防护设备和服装的提供,保养和使用;
g.处置或处理的方法。
17.依照公约和本建议书制订的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的标准应尽可能符合对一般公众和环境的保护以及为此目的制订的标准。
医务监视
18.(1)应要求雇主或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认定的主管机构,通过符合国家法律和实践的方法,为下列目的安排如属必要对工人的医务监视;
a.判定与接触化学制品造成的危害有关的工人健康状况;
b.诊断按触化学制品造成的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和伤害。
(2)在医务测定或调查的结果显示临床或临床前反应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有关工人的接触程度,并防止其健康状况的进一步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