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第(1)款(b)自行脱离危险或根据本建议书行使任何权利的工人应受保护免受不公正对待。
(3)在工人根据第(1)款(b)自行脱离危险的情况下,雇主应与工人及其代表合作立即调查此种危险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步骤。
(4)在有工作机会的情况下,女性工人在怀孕或哺乳期间应有权调换到不使用或接触对未出生或哺乳期婴儿健康有害的化学制品的工作,并有权在适当时候返回其原岗位。
26.工人应得到:
a.以其易于理解的形式和语言提供的关于化学制品分类和加贴标签以及关于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的资料;
b.关于其工作过程中使用有害化学制品可能导致的危险的资料;
c.以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为基础并如属适当特别针对工作场所的书面或口头指导;
d.可用于顶防、控制及保护免遭此种危险的方法,包括贮存、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的正确方法以及紧急情况和急救措施的培训及在必要情况下的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