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果获得了主管当局的同意,每一个此种会员国将致函国际劳工局长通知本国对修正案的正式批准以备局长登记。
4.经它所适用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会员国的批准,任何此种修正草案将作为本公约的修正案。
第三部分 最后条款
第13条
对本公约的正式批准将以信函方式通知国际劳工局长以备登记。
第14条
1.本公约只对业已向劳工局长登记了其批准的那些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2.在已有两个会员国在劳工局长处登记批准公约之日起的12个月之后,本公约即正式生效。
3.因此,对任何会员国来说,本公约将在自它登记对公约批准之日起12个月以后生效。
第15条
1.业已批准本公约的一个会员国可在公约首次正式生效之日起的10年后以决议书的方式致函国际劳工局长登记废除批准。此废除将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2.业已批准本公约的每个会员国在上一段所提10年后的一年之内没有行使本条所规定的废除权,本公约对它将又有10年约束力;根据本条规定,此后每过10年都可以有一次废除权。
第16条
1.国际劳工局长将向所有劳工组织会员国通报会员国函告他的对本公约所有的批准和废除。
2.当向劳工组织会员国通告他登记所收到的第二份批准时,局长将提醒它们注意公约将生效的日期。
第17条
国际劳工局长将向联合国秘书长通报他根据前几条规定所登记的所有有关批准和废除本公约的全部细节以便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20条进行登记。
第18条
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每过10年,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都将就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国际劳工大会提出报告,并考虑在大会议程中列入全部还是部分修订本公约为好。
第19条
1.如果大会通过了一项公约,全部或部分修订了本公约,那么,除非新公约另有规定,
(a)尽管有前面第15条的规定,也无论新的修订公约是否及何时生效,一会员国一旦批准了新的修订公约,依照法律,将立即废除对本公约的批准。
(b)自新的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将停止对会员国开放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但并未批准修订公约的那些会员国,本公约将继续以现有的形式和内容生效。
第20条
本公约的英文、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