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新闻中心 | 安全新闻 | 环保新闻 | 健康生活 | 工具词典 | 图   片 | 人才市场 | 论   坛
 
安全法规 | 安全知识 | 应急救援 | 工伤保险 | 防护用品 | MSDS | OHSA18001
  环境法规 | 环保知识 | 清洁生产 | 循环经济 | 环境标志 | 环保产品 | ISO14001
温馨提示 >> 您的位置:首页 > 安全法规 > 公约 > 正文


苯公约(第136号公约)


添加时间:2006-6-14 16:50:22  作者:  来源: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一年六月二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六届会议,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防苯中毒危害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七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一年苯公约:
      第1条
      本公约适用于涉及工人暴露于下列物质的一切活动:
      (a)芳烃苯C6H6,以下提到时均称“苯”;
      (b)苯含量超过百分之一的产品,以下提到时均称“含苯产品”。
      第2条
      1.只要有无害或少害的可替代产品,应用这类产品代替苯或含苯产品。
      2.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
      (a)苯的生产;
      (b)使用苯进行化学合成;
      (c)在发动机燃料中使用苯;
      (d)在实验室内进行的分析或研究工作。
      第3条
     1.各国主管当局可根据同有关的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所确定的条件和时限,允许暂时废除本公约第一条(b)项规定的百分比以及第2条第1款的规定。
     2.当事会员国遇此情况时,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有关实施本公约的报告中说明其法律和实践对部分废除所作规定的状况及其在趋向于全部实施本公约条款方面有何进展。
     3.本公约自初次生效之日起届满三年之时,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应向大会提交一份特别报告,包括关于执行本条第1、第2款的情况以及它认为对此问题采取进一步行动可作何种适当建议。
第4条
     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在某些工作程序中禁止使用苯和含苯产品。
     2.此禁令应至少包括将苯和含苯产品用作溶剂或稀释剂,除非该工作程序在密封系统内进行或采用其他同等安全的工作方法。
     第5条
     应采取职业卫生措施和技术措施,以保证对暴露于苯或含苯产品的工人进行有效保护。
     第6条
     1.在制造、处理或使用苯或含苯产品的厂房里,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苯蒸汽逸出进入工作场所的空气中。
     2.在工人暴露于苯或含苯产品的地方,雇主应保证工作场所的空气中苯的浓度低于应由主管当局确定的、其标准不超过百万分之二十五(80mg/m3)的最高限值。
     3.主管当局应颁发指示,对工作场所空气中苯的浓度进行测量。 
     第7条
     1.涉及使用苯或含苯产品的工作程序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在密封系统中进行。
     2.当工作程序实际上不可能在密封系统中进行时,应在使用苯或含苯产。的工作场所安装有效设备,以保证将苯蒸汽清除至足以保护工人健康的程序。
     第8条
     1.对可能从皮肤接触液体苯或液体含苯产品的工人,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个人保护用品,使其免遭通过皮肤吸入苯的危险。
     2.工人因特殊原因暴露于工作场所空气中其苯的浓度超过本公约第6条第2款提到的最大限度时,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个人保护用品,使其免遭吸收苯蒸汽的危险。暴露的时间应尽可能地加以限制。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上一篇: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
下一篇:

相关新闻:

关于本站 | 公司简介 | 广告招商 | 服务指南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6 hse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6044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