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公约应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 2.对于在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 3.为上述第1和第2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二十四条 保 留 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五条 退 约 1.自本公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2.任何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更后日期生效。 3.退出本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议定书。 第二十六条 作准文本 本公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同为作准。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92年5月9日订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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