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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添加时间:2006-4-12 10:13:14  作者:  来源:

 

               同空气或水相互作用后可能释放危险量的有

               毒气体的物质或废物。

    9    H11   毒性(延迟或慢性)

               如果吸入或摄入体内或如果渗入皮肤可能造

               成延迟或慢性效应,包括致癌的物质或废物。

    9    H12   生态毒性

               如果释出就能或可能因为生物累积和(或)因

               为对生物系统的毒性效应对环境产生立即或

               延迟不利影响的物质或废物。

    9    H13   经处置后能以任何方式产生具有上列任何特

               性的另一种物质,例如浸漏液。 

  检 验

  某些种类的废物所造成的潜在危害尚未有充分的资料记载;尚不存在对这些危害进行定量分析的检验方法。必须进行进一步研究,以便制定方法来表明这些废物对人和(或)环境的潜在危害。对于纯物质和纯原料已有标准化的检验方法。许多国家已发展出国家一级的检验方法,可以用来检验附件一所列的物质,以便确定这些物质是否具有本附件所列的任何特性。

  附 件 四

  处置作业

  A.不能导致资源回收、再循环、直接再利用或其他用途的作业方式A节包括实际采用的所有处置作业方式。

  D1置放于地下或地上(例如填埋)

  D2土地处理(例如在土壤中进行液体或污泥废弃物的生物降解)

  D3深层灌注(例如将可用泵抽的废弃物注入井中、盐丘或自然形成的地库)

  D4地表存放(例如将液体或污泥废弃物放置在坑中、池塘或氧化塘中)

  D5特别设计的填埋(例如,放置于加盖并彼此分离、与环境隔绝的加衬的隔槽)

  D6排入海洋之外的水体

  D7排入海洋包括埋入海床

  D8未在本附件他处指明的生物处理,产生的最后化合物或混合物以A节的任何作业方式弃置

  D9未在本附件他处指明的物理化学处理,产生的最后化合物或混合物以A节的任何作业方式弃置,例如,蒸发、干燥、焚化、中和、沉淀

  D10陆上焚化

  D11海上焚化

  D12永久储存(例如,将容器放置于矿井)

  D13在进行A节的任何作业之前先加以掺杂混合

  D14在进行A节的任何作业之前先重新包装

  D15在进行A节的任何作业之前暂时储存

  B.可能导致资源回收、再循环、直接再利用或其他用途的作业方式

   B节包括所有对于在法律上确定为或视为危险废物的物质的作业方式,这些物质若非以本节作业方式处理将以A节所列作业处置

  R1作为燃料(而不直接焚化)或以其他方式产生能量

  R2溶剂回收/再产生

  R3没有用作溶剂的有机物质的再循环/回收

  R4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的再循环/回收

  R5其他无机物质的再循环/回收

  R6酸或碱的再产生

  R7回收污染减除剂的组分

  R8回收催化剂组分

  R9废油再提炼或以其他方式重新使用已使用过的油

  R10能改善农业或生态的土地处理

  R11使用从编号R1至R10任何一种作业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R12交换废物以便进行编号R1至R11的任何一种作业

  R13积累B节内任何一种作业所用的物质

  附件五—A 

              通知书内应提供的资料

   1.废物出口的理由

   2.废物的出口者1

   3.废物的产生者和产生地点1

   4.废物的处置者和实际处置地点1

   5.预定的废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如果已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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