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技术援助
第二百零二条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
各国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
(a)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教育、技术和其他方面援助的方案,以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并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这种援助,除其他外应包括:
1、训练其科学和技术人员;
2、便利其参加有关的国际方案;
3、向其提供必要的装备和便利;
4、提高其制造这种装备的能力;
5、就研究、监测、教育和其他方案提供意见并发展设施。
(b)提供适当的援助,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以尽量减少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重大事故的影响。
(c)提供关于编制环境评价的适当援助,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
第二百零三条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为了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或尽量减少其影响的目的,发展中国家应在下列事项上获得各国际组织的优惠待遇;
a、有关款项和技术援助的分配;和
b、对各该组织专门服务的利用。
第四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二百零四条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
1、各国应在符合其他国家权利的情形下,在实际可行范围内,尽力直接或通过各主管国际组织,用公认的科学方法观察、测算、估计和分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或影响。
2、各国特别应不断监视其所准许或从事的任何活动的影响,以便确定这些活动是否可能污染海洋环境。
第二百零五条报告的发表
各国应发表依据第二百零四条所取得的结果的报告,或每隔相当期间向主管国际组织提出这种报告,各该组织应将上述报告提供所有国家。
第二百零六条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
各国如有合理根据认为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计划中的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污染或重大和有害的变化,应在实际可行范围内就这种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可能影响作出评价,并应依照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方式提送这些评价结果的报告。第五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
第二百零七条陆地来源的污染
1、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陆地来源,包括河流、河口湾、管道和排水口结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同时考虑到国际上议定的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
2、各国应采取其他可能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这种污染。
3、各国应尽力在适当的区域一级协调其在这方面的政策。
4、各国特别应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外交会议采取行动,尽力制订全球性和区域性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这种污染,同时考虑到区域的特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能力及其经济发展的需要。这种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应根据需要随时重新审查。5、第1、第2和第4款提及的法律、规章、措施、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应包括旨在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尽量减少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排放到海洋环境的各种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
1、沿海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受其管辖的海底活动或与此种活动有关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以及来自依据第六十和第八十条在其管辖下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2、各国应采取其他可能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这种污染。
3、这种法律、规章和措施的效力应不低于国际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
4、各国应尽力在适当的区域一级协凋其在这方面的政策。
5、各国特别应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外交会议采取行动,制订全球性和区域性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第1款所指的海洋环境污染。这种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应根据需要随时重新审查。
第二百零九条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
1、为了防止、减少和控制“区城”内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应按照第十一部分制订国际规则、规章和程序。这种规则、规章和程序应根据需要随时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