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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公约


添加时间:2006-4-14 20:25:11  作者:  来源:

 

 
  5、根据上述第3款和第4款通过的对本公约的修正,应经由缔约方批准、接受、核准或确认,并应在保存人收到至少四分之三缔约方的批准、接受、核准或确认文书后第九十天,对已批准、接受、核准或确认这些修正的缔约方生效。对于在其后批准、接受、核准或确认所述修正的缔约方,此种修正将在该缔约方交存其有关文书之后第九十天生效。
 
  第33条退约
 
  1、任何缔约方得以书面通知保存人退出本公约。
 
  2、退约于保存人收到此通知书之日后一年或通知书中可能标明的更晚的日期生效。
 
  第34条保存人
 
  1、机构总干事应为本公约保存人。
 
  2、保存人应向缔约方通报:(i)根据第30条签署本公约和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情况;
 
  (ii)本公约按照第31条生效的日期;
 
  (iii)根据第33条提出的退出本公约的通知和通知的日期;
 
  (iv)根据第32条缔约方提出的对本公约的建议的修正案,有关外交会议或缔约方会议通过的修正以及所述修正的生效日期。
 
  第35条作准文本
 
  本公约的原本交保存人保存,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其有同等效力;保存人应将经认证的副本分送各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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