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6月23日签订于波恩)
——缔约各方,
——承认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必须加以保护;
——认识到每一代人为了将采的世世代代拥有地球上的资源,并负有确保该资源遗产受到保护和在其被利用时加以明智利用的义务;
——意识到从环境、生态、遗传、科学、美学、娱乐、文化、教育、社会和经济的观点看,野生动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
——特别考虑到野生动物中通过国家管辖边界或国家管辖边界外的物种;
——承认国家是而且必须是生活在国家管辖边界内或通过国家管辖边界的野生动物迁徒物种的保护者;
——确信野生动物迁徒物种的保护和有效管理要求野生动物迁徒物种在其国家管辖边界内摄过其生命周期的任何一段时光的所有国家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
——亿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972年,斯德哥尔摩)通过的并得到联合国大会第27次会议满意地关注的行动方案的第32条建议;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解 释
——1.为了本公约的目的:
——(a)“迁徒物种”是指野生动物任何物种或其次级分类的全部种群或该种群在地理上彼此独立的任何部分,它们中相当大的部分周期性地可预见地穿越一个或多个国家管辖的边界;
——(b)“迁徒物种的保护状态”是指对迁徒物种产生的可能影响其长期分布和丰富程度的影响的总和;
——(c)“保护状况”将被认为是“有利的”,当:
——①种群动态数据表明该迁徒物种作为其生态系统中有生命力的组成部分正在一个长期的基础上维持其自身时;
——②迁徒物种的活动范围目前并未减少,在一个长期的基础上也不可能被减少时;
——③现有,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会有在长期的基础上维持迁徒物种种群的充足的栖息地时;和
——④就潜在适合的生态系统的存在和与明智的野生动物管理相一致而言,迁徒物种的分布和丰富程度接近了其历史上的覆盖面和水平时;
——(d)“保护状况”将被认为是“不利的”,如果本款(c)项所列举的任何一项条件没有得到满足;
——(e)就有关的特定迁徒物种而言,“濒危”是指该迁徒物种的全部种群或其活动范围中的重要部分面临着灭绝的危险;
——(f)“活动范围”是指迁徒物种在其通常路线上,在任何时候所栖息、暂时停留、穿越或飞越的土地或水体的全部区域;
——(g)“栖息地”是指迁徒物种活动范围中维持该物种适当的生存条件的任何区域;
——(h)就有关的特定迁徒物种而言,“范围国”是指对该迁徒物种活动范围中的任何部分行使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和本款k项所指的在适当的情况下的任何其他缔约方),或在国家管辖范围外从事猎取迁徒物种的国家、悬旗船;
——(i)“猎取”是指捕捉、猎捕、渔猎、捕获、骚扰、故意杀害或从事上述任一行为的企图;
——(j)“协定”是指本公约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规定的与保护一种或多种迁徒物种有关的国际协定;和
——(k)“缔约方”是指一个国家或任何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该组织具有就本公约所涉事项谈判、缔结和适用国际协定的资格;且本公约已对该组织生效。
——2.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能力范围内的事项上,可以它们自己的名义行使本公约赋予其成员国的权利,履行本公约赋予其成员国的责任。在这些情况下,这些组织的成员国将无权单独行使这些权利。
——3.在本公约规定由“出席并投票的缔约方”的2/3多数或一致通过作出决议的地方,是指“出席并投赞同或反对票的缔约方”。在计算多数时,那些投弃权票的缔约方将不被计算在“出席并投票的缔约方”的总数内。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缔约方承认保护迁徒物种的重要性和范围国在任何可能的和适当的时候为此目的而协议采取行动,特别关注保护状况不利的迁徒物种,为保护这些物种和它们的栖息地单独或合作采取适当的和必要的步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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