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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


添加时间:2006-6-10 7:43:37  作者:  来源:

 

      1990年6月25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本公约在国际劳工公约系列中称为“第170号公约”。

  中国劳动部于1992年8月27日提交国务院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七届会议,并

  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本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癌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就业伤害津贴公约的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

  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制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

  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制品的有关资料,并

  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制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a)保证对所有化学制品的评价以确定其危害

  (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制晶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实罐保护工人兔受化学制品危害的有效计划,

  (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工作场所的化学制品及其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这样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

  (d)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制品的安全使用,并

  认识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和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制品安全计划进行合作的需要,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

  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的某些提议,并

  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0年化学制品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制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及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揩施的基础上:

  (a)得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中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着干条款:

  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


  依照国家法律或实践提供的全部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所构成的保护;

  (b)应做出特殊规定以保护其泄露绘竞争对手可能造成对雇主经营的损害的机密资料,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伤害。
  3.本公约不适用于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的使用不造成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制品的物品。

  4.本公约不适用于有机物,但适用于有机物衍生的化学制品。

第二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化学制品”一词系指化学原素和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或人造;

  (b)“有害化学制品”一词包括根据第六条被归类为有害,或有适当资料指明其为有害的任何化学制品;

  (c)“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工作活动,包括:

  化学制品的生产;


  化学制品的搬运;

  化学制品的贮存;

  化学制品的运输;

  化学制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

  因工作活动导致的化学制品的排放;

  化学制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

  (d)“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包括公营部门在内的雇用工人的所有部门;
  (e)“物品”一词系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或构成,或处于其自然形状,其在这样形式下的用途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或构成的物体;

  (f)“工人代表”一词系指根据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被国家法律或实践所如此承认的人员。

第二部分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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