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应就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第四条
会员国应依照国家条件和实践并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制订、贯彻关于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的连续性政策并进行定期审查。
第五条
如证实在安全和健康方面属正当,主管当局应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制品的使用,或要求在使用此种化学制品时予以事先通知和批准。
第三部分 分类和有关措施
第六条 分类制度
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以按照其固有的对健康和身体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对所有化学制品进行分类,及对确定化学制品是否有害所需的有关资料进行判定。
2.可通过以其各种化学制品固有危害为基础进行的判定确定两种或多种化学制品的合成品的危害特性。
3.在运输时,此种制度和标准应考虑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联合国建议书。
4.分类制度及其实施应逐步推广。
第七条 标签和标志
1.所有化学制品应加以标志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制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预防措施的基本资料。
3.(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本条第1和第2款提出对化学制品加以标志或加贴标签的要求。
(2)在运输时,此种要求应考虑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联合国建议书。
第八条 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
1.对于有害化学制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其中列明关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顶防措施和紧急程序的基本资料。
2.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关于编制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的标准。
3.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中用于识别化学制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一致。
第九条 供货人的责任
1.化学制品供货人,无论其为制造者、进口者或分配者,均应保证;
已在了解其特性和对现有资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第六条对此种化学制品加以分类,或已根据下列第3款对其加以判定;
根据第七条第1款对此种化学制品加以标志以表明其特性;
根据第七条第2款对其提供的有害化学制品加贴标签;
根据第八条第1款为此种有害化学制品编制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并提供给雇主。
2.有害化学制品的供货人应保证,在得到新的适当安全卫生资料时,以符合国家法律和实践的方法编制经修订的标签和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并提供给雇主。
3.未根据第六条进行分类的化学制品的供货人应在对现有资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供应的化学制品进行识别并对其成份进行判定以确定其是否为有害化学制品。
第四部分 雇主的责任
第十条 识 别
1.雇主应保证工作中使用的所有化学制品均按第七条的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志,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已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2.收到尚未按第七条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志。或尚未按第八条要求提供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的化学制品的雇主,应从供货人或其他合理的可能来源处获得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此种资料前不应使用此种化学制品。
3.雇主应保证仅使用根据第六条加以分类的。或根据第九条第3款加以识别或判定的,和根据第七条加贴标签或加以标志的化学制品,以及在使用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4.雇主应保存与适当的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互为参照的关于工作场所使用有害化学制品的记录。此项记录应向所有有关工人及其代表开放。
第十一条 化学制品的转移
雇主应保证在将化学制品转移到其他容器或设备时,以一定方式对其含量加以列明,以使工人明了其特性、与使用有关的危害以及应遵守的安全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