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新闻中心 | 安全新闻 | 环保新闻 | 健康生活 | 工具词典 | 图   片 | 人才市场 | 论   坛
 
安全法规 | 安全知识 | 应急救援 | 工伤保险 | 防护用品 | MSDS | OHSA18001
  环境法规 | 环保知识 | 清洁生产 | 循环经济 | 环境标志 | 环保产品 | ISO14001
温馨提示 >> 您的位置:首页 > 环境法规 > 公约 > 正文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


添加时间:2006-6-10 7:43:37  作者:  来源:

 

第二十二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二十三条

  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的各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间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六条

  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

  如新修订公约生效和当其生效之时,会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须按照上述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


  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口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上一篇: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下一篇: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

相关新闻:

关于本站 | 公司简介 | 广告招商 | 服务指南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6 hse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6044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