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新闻中心 | 安全新闻 | 环保新闻 | 健康生活 | 工具词典 | 图   片 | 人才市场 | 论   坛
 
安全法规 | 安全知识 | 应急救援 | 工伤保险 | 防护用品 | MSDS | OHSA18001
  环境法规 | 环保知识 | 清洁生产 | 循环经济 | 环境标志 | 环保产品 | ISO14001
温馨提示 >> 您的位置:首页 > 安全知识 > 化学品 > 正文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06-6-6 10:00:32  作者: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 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上一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下一篇: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

相关新闻:

关于本站 | 公司简介 | 广告招商 | 服务指南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6 hse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6044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