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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修订)


添加时间:2006-6-9 21:37:07  作者:  来源:

 

  (三)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

  1、环境管理

  (1)遵守国家及地方对国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2)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风景名胜区必须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

  (3)必须遵守经国务院批复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总体规划中的游客容量标准、生态分区内的保护原则以及区内居民人口控制规定,并制定有相应的控制和保护措施。

  (4)为保持和维护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5)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6)对区内景观及生物资源与环境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科学评估。

  (7)对相关方进行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共同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2、环境质量

  区内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3、环境建设

  (1)区内污染源的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处置率达100%。

  (2)区内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并使用低排放机动车(船)和清洁能源。

  (3)应使用高效、低毒的杀灭病虫害的药剂,并尽量采用综合防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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