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科学技术及经济的迅速发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日益增多。据估算世界上的危险废物约占工业废物的10-20%,化学工业的危险废物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如美国危险废物的60%来自化学工业,其次是冶金工业约占10%,石油和煤炭加工占5%。由于各国工业结构的不同,危险废物所占工业废物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如日本为25%,加拿大为3%,我国则为5~10%。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废物以外,具有化学活性或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或其它对动植物和环境有害特性的废物。
美国在资源保护与回收法中规定,所谓危险废物是指一种固体废物或几种混合物,按其数量、浓度,或其物理、化学、传染性可能造成或者导致死亡率上升,或者引起严重的难以治愈,或者致残、不能恢复性疾病增长的物质。而在日本危险废物则是指能危害人类健康的有关物质。
(二)巴塞尔公约
近年来危险废物由一国向另一国转移的事件时有发生,危险废物及其它废物的越境迁移对人类和环境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为了防止或减少其危害,于1989年3月34个国家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的目标在于加强各国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迁移和处置方面的合作,促进其环境安全管理,保护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1、巴塞尔公约的基本原则
首先,所有国家都应禁止输入危险废物。
其次,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第三,对于不可避免而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尽可能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置,并应尽量在产生地处置。须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起最有效的管理危险废物的能力。
第四,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当危险废物产生国没有合适的处置设施时,才允许将危险废物出口到其它国家,并以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更为安全的方式处置。
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措施
为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公约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缔约国有权禁止危险废物的出口;
第二,建立通知制度,即在酝酿进行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时,必须将有关危险废物的详细资料通过出口国主管部门预先通知进出口国和过境国的主管部门,以便有关主管部门对转移的风险进行评价。通知制度是公约的核心内容。
第三,只有在得到进口国和过境国主管部门书面答复同意后,才能允许开始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四,如果进口国没有能力对进口的危险废物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进行处理,出口国的主管当局有责任拒绝危险废物的出口;
第五,缔约国不得允许向非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危险废物,除非有双边、多边或区域协定,而且这些协定与公约的规定相符。
(三)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对策
由于危险废物的越境涉及全球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等各国领域,因此,只有通过国际的协商合作才能予以较圆满的解决。
首先,应加强宣传工作,提高世界各国的环境意识。从已发生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事件看,除了发达国家转嫁污染的直接原因外,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环保意识不强,只顾眼前利益,亦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