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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环境准入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添加时间:2006-6-5 8:01:19  作者:  来源:中国环境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以来,切实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取缔关闭了一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污染企业,遏制了环境污染,取得了明显成效。

  今天由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非常重要。刚才,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同志对今年的专项行动做了具体部署,我们完全赞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好这次专项行动。各级发展改革(经济)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环保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要结合环保专项行动,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坚持通过科学发展解决环境问题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环境容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将环境准入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发展中落实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结构调整,积极发展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调节、财政政策支持,推进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

  二、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部署,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按照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确定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将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并和有关部门一起,将“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单位GDP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解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晰。

  三、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部门要做好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推进重点行业、园区、城市和农村循环经济发展。要依法强化节能管理,建立GDP能耗公报制度,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节能检查和指导,制定实施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推动政府机构带头节能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和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行动。依法推动清洁生产审核,指导和督促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四、清理违法建设项目,严格项目环境管理

  要继续把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作为专项行动的一项重点工作,对不符合要求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依法分别提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等处理意见。新建项目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不符合环境排放控制标准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对那些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备案、核准和审批。对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五、加快重点工程建设,努力改善环境质量

  要加快环境保护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努力改善重点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加快“三河三湖”、三峡库区及上游、黄河中上游、松花江、南水北调水源地和沿线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制定并实施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规划,提高现有燃煤电厂脱硫能力。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加强铬渣综合整治,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对环境的危害。

  要制定并实施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按照“规划先行、价格政策配套、产业化发展、稽查督导”的路子,抓紧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全面实施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尽快把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积极培育产业化发展所需的市场条件,逐步规范设施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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